(2021年4月8日通過)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協會名稱為河南省工程勘察設計行業協會(英文譯名:Henan Provincial Engineering lnvestigation and Design Association)。
第二條 河南省工程勘察設計行業協會(以下簡稱本會)是由河南省內從事工程勘察、設計及有關的各類經濟組織、個人自愿組成的,全省性、行業性、非營利性社會團體。
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:緊緊圍繞市場,在政府和會員單位之間發揮橋梁紐帶作用,竭誠為會員單位服務,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,推動企業科技進步和管理創新,促進企業轉型升級;加強行業自律,繁榮設計創作,強化職業能力建設,引領我省勘察設計事業持續高質量發展。
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,根據中國共產黨黨章的規定,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,開展黨的工作,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。
本會遵守憲法、法律、法規和國家政策,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,遵守社會道德風尚,不損害國家利益、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。
第四條 本會接受行業指導單位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、登記管理機關河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。
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:河南省鄭州市。
第二章 業務范圍
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:
(一)貫徹執行國家政策、法規,建立健全職業道德標準和行規行約,發展企業文化,弘揚職業道德,推動行業自律,建立健全行業誠信體系,完善自律性管理約束機制,規范會員行為,維護市場環境。
(二)積極反映會員訴求,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,幫助會員解決存在的問題及困難;貫徹落實政府部門有關政策、措施,發揮橋梁紐帶作用。
(三)開展行業調研,整理發布國內外勘察設計行業信息,為政府部門制定行業發展規劃、經濟政策提供依據,為會員轉型升級、創新發展提供參考。
(四)落實“新基建”戰略,大力推動工程總承包、全過程工程咨詢、建筑師負責制等生產組織模式的應用,提升裝配式和信息化技術水平。
(五)經相關政府部門批準開展評優評先推選及職業能力水平評價、“四新”技術推廣應用評價鑒定等活動;繁榮設計創作,增強會員的創優意識,促進行業創新發展。
(六)提供智力支撐,開展技術咨詢、培訓等服務,提升會員自主創新能力,促進勘察設計咨詢業健康發展。
(七)開展與勘察設計相關的法律、政策、技術、管理、市場等咨詢服務,組織行業交流和先進技術推廣,協助會員單位提高信息化建設水平和技術裝備水平。
(八)積極推動社團標準規范的制定,協助行業主管部門制定行業標準規范,組織開展科研課題研究,把握新常態行業發展方向,提升行業科技進步。
(九)加強協會自身建設,充分利用協會網站、智能管理平臺和微信公眾號,開展信息交流,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方針、政策。
(十)加強與省內外相關協會和企業的溝通,開展交流、合作、學術研究等活動。
(十一)根據業務范圍和實際需要開展有利于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。
第三章 會 員
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。
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,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擁護本會的章程;
(二)自愿加入本會;
(三)在本行業具有一定影響;
(四)申請會員為勘察設計行業及相關的企業和個人,具有良好的誠信意識和社會責任,熱心本會事業。
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會申請;
(二)提交有關證明材料;
(三)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討論通過;
(四)由協會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,協會網站公布會員基本信息;
(五)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頒發會員電子證書。
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:
(一)本會的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(二)參加本會的活動并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;
(三)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;
(四)入會自愿、退會自由。
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:
(一)遵守本會章程和各項規定;
(二)執行本會的決議;
(三)按規定交納會費;
(四)維護本會合法權益;
(五)向本會反映情況,提供有關資料。
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,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,給予下列處分:
(一)警告;
(二)通報批評;
(三)暫停行使會員權利;
(四)取消會員資格。
第十三條 會員主動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,電子證書自動作廢。
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動喪失會員資格:
(一)連續2年不交納會費;
(二)連續2年不參加本會活動;
(三)不再符合會員的條件;
(四)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;
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、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、權利、義務自行終止。
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、罷免
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
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,其職權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選舉和罷免理事;
(三)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;
(四)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;
(五)決定名稱變更和終止事宜;
(六)決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,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,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。
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須將會議的議題向會員公示,公示期為7天。
第十八條 理事會或者本會1/3以上的會員提議,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。
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/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,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:
(一)制定修改章程,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,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/3以上表決通過;
(二)選舉理事,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,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1/2;
(三)其他決議,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/2以上表決通過。
第二十條 下列事項,應當以無記名方式表決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選舉和罷免理事;
(三)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。
第二節 理事會
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,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,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。
理事人數不得超過會員代表的1/3。
第二十二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負責人擔任。單位調整理事代表,由其書面通知本會。
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:
(一)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;
(二)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、負責人;
(三)確定法定代表人人選;
(四)研究成立換屆籌備領導小組,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;
(五)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;
(六)決定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、實體機構的設立、變更和終止;
(七)決定副秘書長、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;
(八)審議重大業務活動、大額財產處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動;
(九)決定本會工作人員的薪酬體系事項;審議協會內部管理制度。
(十)審議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。
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屆5年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,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,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。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。
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,可書面委托一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。
理事2次無故不出席理事會會議,自動喪失理事資格。
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、負責人,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,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2/3。
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,情況特殊的,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。通訊會議不得決定負責人的調整。
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
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。常務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產生,人數為理事的1/3。在理事會閉會期間,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、三、四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項的職權,對理事會負責。
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任期相同。
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/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常務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,可書面委托一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。
常務理事2次無故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,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。
第三十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,可采用集中、通訊、遠程線上等形式召開。
第四節 負責人
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所稱本會負責人,是指本會的會長(理事長)、副會長(副理事長)、秘書長。
第三十二條 本會負責人總數為5-13人,包括會長1名,秘書長1名,副會長若干。負責人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,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堅持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;
(二)在本會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影響;
(三)年齡不超過70周歲,秘書長為專職;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;
(五)能夠忠實、勤勉履行職責,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;
(六)本會的負責人不得具有近親屬關系;
(七)無法律、行政法規、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。
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擔任本會的負責人:
(一)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;
(二)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;
(三)曾在被撤銷登記、吊銷《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》的社會團體擔任負責人,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,或者曾在被取締的社會團體擔任負責人,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登記、吊銷《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》、取締之日起未逾3年的;
(四)人民法院通過司法程序認定的失信被執行人;
(五)有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。
違反前款規定選舉或者任命的負責人無效。
第三十四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,負責人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。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,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/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,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。
第三十五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。
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。
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法定代表人。
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;
(二)檢查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;
(三)聽取協會秘書長的工作匯報,研究制定工作中較為重大的事項。
第三十六條 本會被罷免或卸任后的法定代表人,在被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,由本會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。
前任法定代表人無正當理由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,經本會出示理事會決議及有關證據,可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。
第三十七條 副會長、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,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主持秘書處及各部門開展日常工作;
(二)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,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;
(四)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,由會長辦公會決定;
(五)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,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;
(六)擬定年度財務預算、決算報告,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;
(七)擬定內部管理制度,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;
(八)處理其他日常事務。
第三十八條 本會會長辦公會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貫徹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決議;
(二)指導本會各項規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財務預算的實施;
(三)向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議題;
會長辦公會由會長、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。會長辦公會須經2/3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2/3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。
第三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、會長辦公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。形成決議的,應當制作書面決議,并由負責人審閱、簽名。
第五節 監事
第四十條 本會設立監事1名。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,可以連任,但不得超過兩屆。
第四十一條 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。本會的負責人、理事、常務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以及上述人員的近親屬不得兼任監事。
第四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列席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會議,并對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和建議;
(二)對理事、常務理事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,對違反法律、行政法規和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負責人、理事、常務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;
(三)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,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(四)對財務管理人員、理事、常務理事、負責人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,及時予以糾正;
(五)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、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;
(六)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。
第四十三條 監事發現本會開展活動情況異常,可以進行調查;必要時,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。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須的費用,由協會承擔。
第六節 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
第四十四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,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。本會的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資格,不另行制定章程,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范全稱開展活動、發展會員,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。
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另行制定。
第四十五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,不在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。
第四十六條 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的財務由本會統一管理。
第五章 黨的建設、廉政建設、誠信自律建設
第四十七條 本會按照黨章規定,經上級黨組織批準,設立黨委、總支、支部。
第四十八條 本會嚴格執行社會組織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有關規定。
第四十九條 本會實行誠信自律承諾制度,主動簽署自律承諾書并向社會公開,強化責任落實,確保對社會承諾事項的兌現。
第五十條 本會于每年于5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,接受年度檢查。
第六章 資產管理、使用原則
第五十一條 本會的財產來源:
(一)會費;
(二)捐贈;
(三)政府購買服務;
(四)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五十二條 本會財產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,不得在會員中分配。本會接受捐贈、資助,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,根據與捐贈人、資助人約定的期限、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,并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使用、捐贈、資助的有關情況。本會不得接受法律、行政法規以及違反社會公德的捐贈。
第五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確定財務制度、制定財務會計報告,健全內控機制,規范使用票據,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。財產來源于國家資助或社會捐贈、資助的,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監督。
本會財務收支全部納入本會開立的銀行賬戶,不使用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銀行賬戶。
第五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或聘請專業會計事務所管理財務。會計不得兼任出納。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,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。
第五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。
第五十六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。
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五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登記機關預審后,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。
第五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,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/3以上表決通過后,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。
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
第五十九條 本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:
(一)完成社會團體章程規定的宗旨的;
(二)自行解散的;
(三)分立、合并的;
(四)依法被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登記證書的;
(五)由于其他原因終止的。
第六十條 本會自決定終止之日起30日內,在登記管理機關以及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,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,并向社會公告。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。
第六十一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。
第六十二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,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,按照國家有關規定,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,或者捐贈給公益組織。
第九章 附 則
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經2021年4月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。
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