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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省工程勘察設計行業協會章程

(2021年4月8日通過)

第一章  

第一條 協會名稱為河南省工程勘察設計行業協會(英文譯名Henan Provincial Engineering lnvestigation and Design Association)。

第二條 河南省工程勘察設計行業協會(以下簡稱本會)是由河南省內從事工程勘察、設計及有關的各類經濟組織、個人自愿組成的,全省性、行業性、非營利性社會團體。

第三條 本會的宗旨:緊緊圍繞市場,在政府和會員單位之間發揮橋梁紐帶作用,竭誠為會員單位服務,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,推動企業科技進步和管理創新,促進企業轉型升級;加強行業自律,繁榮設計創作,強化職業能力建設,引領我省勘察設計事業持續高質量發展。

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,根據中國共產黨黨章的規定,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,開展黨的工作,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。

本會遵守憲法、法律、法規和國家政策,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,遵守社會道德風尚,不損害國家利益、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。

第四條 本會接受行業指導單位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、登記管理機關河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。

第五條 本會的住所:河南省鄭州市。

第二章 業務范圍

第六條 本會的業務范圍:

(一)貫徹執行國家政策、法規,建立健全職業道德標準和行規行約,發展企業文化,弘揚職業道德,推動行業自律,建立健全行業誠信體系,完善自律性管理約束機制,規范會員行為,維護市場環境。

(二)積極反映會員訴求,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,幫助會員解決存在的問題及困難;貫徹落實政府部門有關政策、措施,發揮橋梁紐帶作用。

(三)開展行業調研,整理發布國內外勘察設計行業信息,為政府部門制定行業發展規劃、經濟政策提供依據,為會員轉型升級、創新發展提供參考。

(四)落實“新基建”戰略,大力推動工程總承包、全過程工程咨詢、建筑師負責制等生產組織模式的應用,提升裝配式和信息化技術水平。

(五)經相關政府部門批準開展評優評先推選及職業能力水平評價、“四新”技術推廣應用評價鑒定等活動;繁榮設計創作,增強會員的創優意識,促進行業創新發展。

(六)提供智力支撐,開展技術咨詢、培訓等服務,提升會員自主創新能力,促進勘察設計咨詢業健康發展。

(七)開展與勘察設計相關的法律、政策、技術、管理、市場等咨詢服務,組織行業交流和先進技術推廣,協助會員單位提高信息化建設水平和技術裝備水平。

(八)積極推動社團標準規范的制定,協助行業主管部門制定行業標準規范,組織開展科研課題研究,把握新常態行業發展方向,提升行業科技進步。

(九)加強協會自身建設,充分利用協會網站、智能管理平臺和微信公眾號,開展信息交流,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方針、政策。

(十)加強與省內外相關協會和企業的溝通,開展交流、合作、學術研究等活動。

(十一)根據業務范圍和實際需要開展有利于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。

第三章  

第七條 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。

第八條 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,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

(一)擁護本會的章程;

(二)自愿加入本會;

(三)在本行業具有一定影響;

(四)申請會員為勘察設計行業及相關的企業和個人,具有良好的誠信意識和社會責任,熱心本會事業。

第九條 會員入會的程序是:

(一)提交入會申請;

(二)提交有關證明材料;

(三)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討論通過;

(四)由協會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,協會網站公布會員基本信息;

(五)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頒發會員電子證書。

第十條 會員享有下列權利:

(一)本會的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
(二)參加本會的活動并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;

(三)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;

(四)入會自愿、退會自由。

第十一條 會員履行下列義務:

(一)遵守本會章程和各項規定;

(二)執行本會的決議;

(三)按規定交納會費;

(四)維護本會合法權益;

(五)向本會反映情況,提供有關資料。

第十二條 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,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,給予下列處分:

(一)警告;

(二)通報批評;

(三)暫停行使會員權利;

(四)取消會員資格。

第十三條 會員主動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,電子證書自動作廢。

第十四條  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動喪失會員資格:

(一)連續2年不交納會費;

(二)連續2年不參加本會活動;

(三)不再符合會員的條件;

(四)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;

第十五條  會員退會、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、權利、義務自行終止。

第四章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、罷免

第一節  會員代表大會

第十六條  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,其職權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選舉和罷免理事;

(三)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;

(四)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;

(五)決定名稱變更和終止事宜;

(六)決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七條  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年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,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,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。

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須將會議的議題向會員公示,公示期為7天。

第十八條  理事會或者本會1/3以上的會員提議,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。

第十九條  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/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,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:

(一)制定修改章程,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,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/3以上表決通過;

(二)選舉理事,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,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1/2;

)其他決議,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/2以上表決通過。

第二十條  下列事項,應當以無記名方式表決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選舉和罷免理事;

(三)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。

第二節  理事會

第二十一條  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,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,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。

理事人數不得超過會員代表的1/3。

第二十二條  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負責人擔任。單位調整理事代表,由其書面通知本會。

第二十三條  理事會的職權是:

(一)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;

(二)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、負責人;

(三)確定法定代表人人選;

(四)研究成立換屆籌備領導小組,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;

(五)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;

(六)決定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、實體機構的設立、變更和終止;

(七)決定副秘書長、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;

(八)審議重大業務活動、大額財產處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動;

(九)決定本會工作人員的薪酬體系事項;審議協會內部管理制度。

(十)審議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。

第二十四條  理事會每屆5年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,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,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。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。

第二十五條  理事會會議須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,可書面委托一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。

理事2次無故不出席理事會會議,自動喪失理事資格。

第二十六條  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、負責人,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,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2/3。

第二十七條  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,情況特殊的,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。通訊會議不得決定負責人的調整。

第三節 常務理事會

第二十八條  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。常務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產生,人數為理事的1/3。在理事會閉會期間,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、三、四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項的職權,對理事會負責。

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任期相同。

第二十九條  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/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常務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,可書面委托一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。

常務理事2次無故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,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。

第三十條  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,可采用集中、通訊、遠程線上等形式召開。

第四節  負責人

第三十一條  本章程所稱本會負責人,是指本會的會長(理事長)、副會長(副理事長)、秘書長。

第三十二條  本會負責人總數為5-13人,包括會長1名,秘書長1名,副會長若干。負責人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,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:

(一)堅持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;

(二)在本會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影響;

(三)年齡不超過70周歲,秘書長為專職;
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;

(五)能夠忠實、勤勉履行職責,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;

(六)本會的負責人不得具有近親屬關系;

(七)無法律、行政法規、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。

第三十三條 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擔任本會的負責人:

(一)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;

(二)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;

(三)曾在被撤銷登記、吊銷《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》的社會團體擔任負責人,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,或者曾在被取締的社會團體擔任負責人,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登記、吊銷《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》、取締之日起未逾3年的;

(四)人民法院通過司法程序認定的失信被執行人;

(五)有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。

違反前款規定選舉或者任命的負責人無效。

第三十四條  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,負責人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。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,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/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,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。

第三十五條  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。

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。

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法定代表人。

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;

(二)檢查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;

(三)聽取協會秘書長的工作匯報,研究制定工作中較為重大的事項。

第三十六條  本會被罷免或卸任后的法定代表人,在被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,由本會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。

前任法定代表人無正當理由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,經本會出示理事會決議及有關證據,可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。

第三十七條  副會長、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,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:

(一)主持秘書處及各部門開展日常工作;

(二)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;

(三)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,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;

(四)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,由會長辦公會決定;

(五)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,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;

(六)擬定年度財務預算、決算報告,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;

(七)擬定內部管理制度,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;

(八)處理其他日常事務。

第三十八條  本會會長辦公會行使下列職權:

(一)貫徹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決議;

(二)指導本會各項規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財務預算的實施;

(三)向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議題;

會長辦公會由會長、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。會長辦公會須經2/3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2/3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。

第三十九條  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、會長辦公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。形成決議的,應當制作書面決議,并由負責人審閱、簽名。

第五節 監事

第四十條  本會設立監事1名。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,可以連任,但不得超過兩屆。

第四十一條  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。本會的負責人、理事、常務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以及上述人員的近親屬不得兼任監事。

第四十二條  監事行使下列職權:

(一)列席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會議,并對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和建議;

(二)對理事、常務理事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,對違反法律、行政法規和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負責人、理事、常務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;

(三)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,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
(四)對財務管理人員、理事、常務理事、負責人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,及時予以糾正;

(五)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、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;

(六)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。

第四十三條  監事發現本會開展活動情況異常,可以進行調查;必要時,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。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須的費用,由協會承擔。

第六節  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

第四十四條  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,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。本會的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資格,不另行制定章程,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范全稱開展活動、發展會員,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。

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另行制定。

第四十五條  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,不在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。

第四十六條  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的財務由本會統一管理。

第五章  黨的建設、廉政建設、誠信自律建設

第四十七條  本會按照黨章規定,經上級黨組織批準,設立黨委、總支、支部。

第四十八條  本會嚴格執行社會組織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有關規定。

第四十九條  本會實行誠信自律承諾制度,主動簽署自律承諾書并向社會公開,強化責任落實,確保對社會承諾事項的兌現。

第五十條  本會于每年于5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,接受年度檢查。

第六章 資產管理、使用原則

第五十一條  本會的財產來源:

(一)會費;

(二)捐贈;

(三)政府購買服務;

(四)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;

(五)利息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五十二條  本會財產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,不得在會員中分配。本會接受捐贈、資助,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,根據與捐贈人、資助人約定的期限、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,并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使用、捐贈、資助的有關情況。本會不得接受法律、行政法規以及違反社會公德的捐贈。

第五十三條  本會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確定財務制度、制定財務會計報告,健全內控機制,規范使用票據,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。財產來源于國家資助或社會捐贈、資助的,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監督。

本會財務收支全部納入本會開立的銀行賬戶,不使用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銀行賬戶。

第五十四條  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或聘請專業會計事務所管理財務。會計不得兼任出納。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,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。

第五十五條  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。

第五十六條 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。

第七章  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五十七條  對本會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登記機關預審后,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。

第五十八條  本會修改的章程,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/3以上表決通過后,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。

第八章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

第五十九條  本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:

(一)完成社會團體章程規定的宗旨的;

(二)自行解散的;

(三)分立、合并的;

(四)依法被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登記證書的;

(五)由于其他原因終止的。

第六十條  本會自決定終止之日起30日內,在登記管理機關以及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,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,并向社會公告。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。

第六十一條  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。

第六十二條  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,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,按照國家有關規定,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,或者捐贈給公益組織。

 

第九章   

第六十三條  本章程經2021年4月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。

第六十四條  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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